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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疆保险学会理论实务研讨专业委员会

时间:2019/11/19     来源:新疆保险网     作者:新疆保险学会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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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主任委员:唐青山  人保财险新疆分公司
  
  副主任委员:王  玮  中国人寿新疆分公司
  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周月松  中华联合财险新疆分公司
  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王  彤  平安人寿新疆分公司
  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石  磊  新华人寿新疆分公司
  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郝际钰  新疆保险学会
  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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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新疆保险学会理论实务研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

  
  第一章  总则
  
  第一条  为加强和规范新疆保险学会(以下简称“学会”)理论实务研讨专业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专委会”)的管理,保障其科学、有效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,根据《全球十大堵钱软件排行》、《全球十大堵钱软件app》(以下简称《全球十大堵钱软件排行》)制定本规程。
  
  第二条 专委会是学会的下设机构,接受新疆银保监局的业务指导和学会的领导,依照学会《全球十大堵钱软件排行》和本规程开展工作。
  
  第三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:依据法律法规、学会《全球十大堵钱软件排行》和本规程的内容,有效整合资源,深入研究保险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,不断提高新疆保险理论实务研讨水平,促进新疆保险业实现高质量发展。
  
  第四条 专委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“公平公正、民主集中”。
  
  第二章  职责
  
  第五条 专委会行使下列职责:
  
  (一) 组织开展保险及相关领域的研究;
  
  (二) 举办学术研讨会、报告会、讲座等学术活动,开展学术交流;
  
  (三)组织会员和社会有关方开展课题立项调查;
  
  (四)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学会授权和委托,开展保险政策理论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;
  
  (五)密切国内各相关学术界及兄弟保险学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;加强同国内外和各地区保险学会及有关方面的联系;
  
  (六)组织会员与媒体联动,强化保险知识普及宣传力度;
  
  (七)开展优秀学术论文、科研成果的评选活动;
  
  (八)贯彻落实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工作计划;
  
  (九)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  
  第三章  委员单位及委员代表
  
  第六条 学会现有保险公司会员均为专委会委员单位。非学会会员单位的其他机构,在经专委会审查通过后,可以参与专委会工作。
  
  第七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:
  
  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  
  (二)单独或与其他委员联合提出议案的权利;
  
  (三)对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,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;
  
  (四)全体委员大会规定的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。
  
  第八条 委员承担下列义务:
  
  (一)遵守专委会工作规程及各项制度,执行专委会各项决议;
  
  (二)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,不得从事损害专委会利益的行为;
  
  (三)关心、支持专委会工作,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;
  
  (四)全体委员大会规定的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。
  
  第九条 各委员单位应推荐该公司班子成员或对口部门负责人作为委员代表,行使权利,履行义务。委员代表一经确定,应当具有稳定性。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调整人员,应由原单位尽快将新的委员代表报告至专委会。
  
  第四章  全体委员大会
  
  第十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大会(以下简称“委员大会”),由全体委员组成。
  
  第十一条 委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:
  
  (一)审查和批准专委会的各项基本制度;
  
  (二)审查和批准专委会组织架构、组成名单;
  
  (三)审查、批准和撤销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和委员;
  
  (四)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;
  
  (五)审查和批准需由委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。
  
  第十二条 委员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。如遇特殊情况,可由两名以上副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,召开临时全体成员会议。
  
  第十三条 委员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,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  
  第十四条 委员大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,每位委员一票。特殊情况下,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。
  
  第五章  主任委员会议
  
  第十五条 专委会的日常决策机构为主任委员会议。由专委会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构成,行使下列职权:
  
  (一)召集委员大会;
  
  (二)执行委员大会通过的决议;
  
  (三)在委员大会闭会期间,行使委员大会的职责;
  
  (四)制定专委会各项基本制度;
  
  (五)负责委员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  
 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会议原则每半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经两名以上副主任委员提议,可召开临时主任委员会议。
  
 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主任、副主任委员参加方能召开。主任委员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,每一主任、副主任委员单位一票。特殊情况下,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。主任委员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(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适用同样原则)。
  
  第六章  办事机构
  
  第十八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设在学会秘书处,负责专委会日常事务。同时,可根据工作需求成立工作组。
  
  第十九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行使下列职责:
  
  (一)负责委员大会和主任委员会议的组织工作;
  
  (二)具体落实委员大会和主任委员会议的决议事项;
  
  (三)负责专委会日常管理工作;
  
  (四)负责委员大会和主任委员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  
  第七章  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
  
  第二十条 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,设主任委员一名、副主任委员若干名。
  
 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任职规定:
  
  (一)实行任期制,每届任期两年,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;
  
  (二)由学会常务理事会提名或民主推选,并经委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产生;
  
  (三)在任期内不得超过三次缺席专委会会议;一个工作年度内,不得超过两次缺席专委会会议。
  
 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委员任职条件:
  
  (一)热爱专委会工作;
  
  (二)在保险行业领域取得显著成绩,具有较好声誉;
  
  (三)委员应由会员公司班子成员或对口部门负责人担任;
  
  (四)身体健康,公正廉洁。
  
 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:
  
  (一)主持召开委员大会和主任委员会会议;
  
  (二)组织协调专委会工作;
  
  (三)向委员大会报告工作;
  
  (四)履行专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。
  
 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,可由主任委员委托或授权副主任委员代其履行职责。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,设副主任委员一名。
  
  第八章  附则
  
 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专委会制定并负责修改和解释。
  
 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专委会委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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